宿迁医疗保险办法发布 明年1月1号实施
2020年12月08日18:58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12月8日,宿迁召开“1+X”新闻发布会,宿迁市医保局在会上就“医疗保险办法”详细情况向社会进行新闻发布。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宿迁市于2020年11月30号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将于2021年1月1号起实施。办法统一了医疗保险办法,明确了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一剂规范待遇享受项目与条件。
据了解,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等保险,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宿迁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为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费率为9%。
全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基金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方式筹集,省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等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补助。
“在职职工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不设待遇享受期限制。”宿迁市医保局副局长庞志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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