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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1年5月施行

2020年11月03日19:43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11月3日上午,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宿迁市城管局在会上就《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情况向社会进行新闻发布。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施行。

宿迁市城管局局长王永介绍《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相关情况

  《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分为六章,共有五十一条,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群众的现实需求,从规划编制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再到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等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保证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停车;二是坚持实践导向,针对现有停车场供不应求,同时城市土地资源又紧缺的情况,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挖掘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制度,确保能够落地执行;三是坚持建管并重,既着眼长远规定要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加供给,又立足当下规定了相关部门、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停车人的相应责任,使得停车资源能够充分有效利用。

  《条例》主要制度设计:

  (一)协调机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停车产业的发展、扶持及鼓励相关措施,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条例第五条)

  (二)信用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评价的标准以及信用档案,采取信用积分管理方式,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条例第七条)

  (三)规划管理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对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公共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老旧小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等内容进行明确。(条例第八条)

  (四)建设工程项目配建标准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按照此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五)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制度。针对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现状,规定了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相关措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六)智慧停车制度。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条例第二十四条)

  (七)收费便民制度。收费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停车场对短时停车免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八)开放式场地管理制度。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住宅区建筑物之间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施划停车泊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后给予施划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此区域的停车泊位。(条例第三十二条)

  (九)共享使用制度。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有偿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道路泊位评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一)免费道路泊位停车限制制度。为保证免费道路泊位资源的有效利用,规定停放者不得在免费路段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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