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6月20日10:48 来源: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旅游经济发展局、市洋河新区生态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市属各景区(点),各旅行社:
《关于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游客不文明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宿旅发〔2016〕5号)实施以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按照《通知》要求抓好游客不文明信息上报,对推进我市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通知》实施以来,我市未出现一例游客被纳入省级及以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根据原国家旅游局新修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执行《通知》过程中反馈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的游客不文明信息通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旅游不文明行为通报范围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二、强化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报告责任导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或者申请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送联系人:毛鑫,电话8434962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报告后,5日内对各县区上报的内容进行复核,情况属实且属于游客不文明行为通报范围的,在10日内向省文化旅游厅报送。
三、规范旅游不文明行为的通报内容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向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四、加大旅游不文明行为曝光力度
各地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多方位加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宣传,持续提升广大市民和游客对游客不文明行为通报工作的知晓度。各地要督促辖区旅行社严格执行行前教育、行中引导和行后总结制度,开好旅游行前说明会,强化导游在带团过程中的文明旅游引导责任,在行程中或者行程结束后及时上报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对辖区游客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曝光,推动市民出游文明素质提升,大力营造文明旅游良好氛围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