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企业,今儿贴2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看看都有哪家?
2019年09月08日18:15 来源:宿迁环保
近日
有2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迁康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宿迁康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钢制、钢木防火门项目于2019年3月15日取得市局环评批复,未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检查时车间木材加工、钢材加工、烘干固化等工序正在作业,烘干固化工序有机废气配套建设了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但UV光氧设备电源未通电,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的引风机未运行,且排气筒未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宿迁市金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玻璃纤维网格布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出示了2019年5月10日宿城区发改局备案的年产100万平方米玻璃纤维网格布项目备案证,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编制完成,暂未取得环评批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陆仟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