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2019年09月20日17:52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尽早实现固定污染源“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江苏省计划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意后,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通告如下:

  一、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一)《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82个行业类别明细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

  具体名录请戳链接。

  (二)《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具体条件为: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27-84396253。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以及《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六、其他说明

  (一)已有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暂无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统一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请排污许可证。2019年9月至12月,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会陆续发布。技术规范发布后未申请的企业及时按照新的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已申请的企业暂不需调整。

  (二)生态环境部正在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将于近期发布,新名录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新名录发布后,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行业企业,应当在2020年3月底之前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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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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