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2020年04月03日10:24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各位企业负责人,您好!

  近年来,受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影响,臭氧已经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最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VOCs污染防控,扭转臭氧污染的严峻形势,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颁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简称《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换代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标准》规定,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2019年,我市环境空气臭氧超标天数达69天,高居全省第一。为坚决贯彻落实《标准》要求,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让广大市民呼吸到更多的新鲜空气,去年11月,我市专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通知》,要求各涉VOCs企业于今年6月底前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治的,将给予依法停产整治;按期完成整治并通过自主验收的,我们将在重污染天气豁免、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绿色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树立“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

  大家在贯彻《标准》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以通过关注“宿迁环保”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栏目—“局长我留言”寻求帮助,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对接,提供“一对一”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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