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下)
2024年02月04日08:16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一、案例名称
宿迁市泗阳县朱某某非法购买、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8日,群众举报泗阳县城厢街道陶圩村金灿灿米厂院内堆放有大量废乙醇。经调查发现,朱某某从扬州市凯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处非法购买、处置废乙醇29吨(从南京等处购置30吨另案处理),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后经查明,扬州市凯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员工在明知朱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仍然进行非法出售,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对非法处置废乙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3月1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经评估,案发地周边的土壤和地表水环境受到一定损害,产生应急处置费、暂存费、鉴定评估费等合计93.5016万元。
2023年5月12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泗阳县检察院、泗阳县公安局、城厢街道办事处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因本案还涉及其他企业和当事人朱某某,赔偿义务人同意按照实际售卖废乙醇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测算赔偿数额为26.8523万元,同时愿意承担15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及时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和场地修复。
三、经验与启示
(一)多部门合力协作
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多部门联动,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调查侦办、赔偿磋商追偿全过程协作,推动损害赔偿合理规范高效运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修复生态环境。在磋商过程中借鉴类似案件,对赔偿责任按比例进行合理划定、共同研商、酌定裁判,确保磋商的顺利推进,并督促公安机关追捕在逃的另外出售废乙醇的卖家,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
(二)跨区域执法追偿
对于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上游企业开展溯源调查,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不仅从源头上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断利益链条,破解企业污染、政府兜底买单的困局,还可以促进上游产废企业规范环境管理行为,在实现自我纠错、挽回损失的同时,推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目标的最大化及长效化。
(三)开展惩罚性赔偿
在立法供给不足、司法实践存在争议的现实面前,磋商小组秉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开展惩罚性赔偿,在磋商阶段与赔偿义务人友好协商,赔偿义务人为体现社会担当、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自愿缴纳惩罚性赔偿1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为后期案例实践、补强法律供给、解决适用争议积累经验。
(四)推动赔偿机制建设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深走实,2023年12月,泗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制定《泗阳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通畅、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2023年3月,泗阳县检察院、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泗阳县资规局联合印发《泗阳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植复绿及“林长+检察长”三方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代偿方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