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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05月27日07:09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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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现对近期查处的2起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案例一

  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灰渣、模具废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厂区西北侧空地。现场责令企业开挖清理,并将清理出的固体废物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玖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

  宿迁某建材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厂房北侧贮存约200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现场堆存固废部分未覆盖,地面未硬化有积水和泥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并责令改正。

  案件启示

  固废处置和贮存,规范要求不能忘。上述两家涉案企业存在未按标准贮存或者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违法行为,缺乏对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的意识,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隐患和后期处置成本,希望广大产废单位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总结教训,主动作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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