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0年09月25日19:11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办法》通过制定市场主体的事项清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规则、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清单等,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
《办法》包含八章二十四条内容,并附有《信用承诺书》、《信用核查应用事项清单》、《土地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和《风险提示函》等。通过划拨、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主体都是土地市场信用主体范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一企(一人)一档”原则,对土地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形成可供公示、查询、管理的档案资料,包括基本信用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等内容。其中负面信息既可以来源于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管的不良行为信息,也可以来源于外部获取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负面信息。
从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缴纳、开竣工履约、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执行以及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方式评定土地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对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100分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90-100分(含90分),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70-90分(含70分),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70分以下,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按年度对各用地主体进行A+、A、B、C四个等级的信用评价。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负面行为;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如纳入特别监管范围、报送市信用主管部门、建议相关行政部门纳入重点监管等。”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于登才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