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这4家企业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02月27日11:02 来源:宿迁环保
近日,有四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接到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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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主要从事实木餐桌椅生产,2016年6月建成投产,2017年6月《宿迁盛丰家居有限公司实木餐桌、椅及板式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批复意见,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材料;现场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中央除尘(收尘、除尘)系统。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6月与第三方签订了环保竣工验收技术咨询合同,在实际生产时间已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截至目前尚未通过环保验收。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陆拾万元罚款。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三个月内改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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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已建设发泡机1台、成型机6台、压缩机1套、循环水池1座、彩印机1台及其他辅助设施。该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环保审批手续,现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文件手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罚款伍万叁仟叁佰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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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7年底开始在A13栋厂房进行扩建,2018年开始部分生产,目前正在委托第三方开展环评编制,暂未获得审批手续。此外厂房外露天堆放有水性漆空桶,无固废暂存场所。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A13栋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罚款玖仟壹佰元;
2、对未设置固废暂存场所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A13栋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未设置固废暂存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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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纺纱加工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小编叨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