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如何修复?办法在这里!
2019年03月20日14:56 来源:宿迁之声
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建筑企业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以及《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宿办发〔2017〕15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市住建局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报送的建筑业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初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决定并记录于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公示的失信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采集部门是指在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报送建筑企业失信信息的市及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本级委托执法机构)。
第五条 提请信用修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半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内容已履行到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因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被记录、且公示时间不满1年的失信行为信息。
(二)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四)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半年的。
(五)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建筑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未不履行到位的。
(八)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由原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初审意见。
(二)受理申请。市住建局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表》经核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六条规定相关情形出现的,应当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复意见并进行公示。市住建局对同意受理的修复申请按规定组织论证,经论证拟同意实施信用修复的相关意见,在宿迁住建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要求原信息采集部门重新核定申请人失信行为、评估整改情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并提出意见出具《信用修复意见书》(见附件2)。
(四)数据处理及公告。市住建局及时发布修复公告并在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或报请市信用办对失信行为予以撤销。
第八条 相关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建筑企业的失信记录,录入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列入黑名单,在宿迁市住建网上公开并报市信用办予以公布。
第九条 由有权部门作出决定并在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记载的失信信息,一旦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的,市住建局将在获悉后3个工作日内,在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