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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迁,买房办证有新变化!

2019年04月09日11:25   来源:宿迁之声

在宿迁,买房办证有新变化!

4月8日,宿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的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的公告

为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原则上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当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内“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未载明共有人但申请人主动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

4、2019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的;

5、其他情形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的。

三、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宿迁市城区范围内(不含苏宿工业园区)正式施行。

本《公告》解释权为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

咨询热线:0527-84397009、0527-84396373、0527-96510

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4月8日

为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召集司法、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同时邀请市中院共同会商,同意自2019年5月1日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对宿迁市城区范围内(不含苏宿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业务主动审查婚姻关系。

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宿迁市城区范围内(不含苏宿工业园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则上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内“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未载明共有人但申请人主动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

4、2019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的;

5、其他情形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的。

在宿迁,买房办证有新变化!

实施新政策意义

● 精简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一定是必收要件。新政策实施后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等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除了《公告》中必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几种情形外,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优化流程

新政策实施前,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会调用民政婚姻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查。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上述两个环节,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

● 提升效率

材料精简、环节优化,必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市民如何应对新政策

如何应对新政策,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该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列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动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两种不同情形,谨供参考。

0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中买受人为夫妻一方姓名未载明共有状况,且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单方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经问询,申请人表示不动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为买受人一人姓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单方可以处分该不动产权利。

02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中买受人为夫妻双方姓名或夫妻一方为买受人另一方为共有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姓名。处分该不动产权利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建议

一是如夫妻双方意愿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直接签订夫妻双方姓名,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购买的不动产意愿共有但合同未签订为共有的,夫妻双方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共同申请登记为共有。三是对于夫妻一方担心另外一方私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或关注“宿迁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四是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关心的几个问题

在宿迁,买房办证有新变化!

1、新老政策如何过渡衔接?

2019年5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共有状况不明确的,在2019年5月1日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将适用老政策,仍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2019年5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2019年5月1日之后新核发过《不动产权证书》的,将适用新政策,不再适用上述老政策。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申请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3、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加名”来申请共有人登记呢?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即可。如该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应注销抵押权或由抵押权人配合办理,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已查封的应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4、因婚姻关系存续、变动申请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析产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免征契税。同时,我市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取登记费。因此,当事人办理婚内不动产加名等登记不需缴纳相关税费。

5、实施市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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