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3个地块房屋征收,具体范围确定!
2019年07月27日09:22 来源:微博宿迁
关于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登记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和2019年度宿迁市房屋征收计划,宿城区人民政府拟对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登记范围
东至明珠新城、西至华夏大道、南至建业路南侧厂房、北至创业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调查登记内容
本次调查登记是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由城管部门依法对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将于调查结束后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调查登记单位
调查登记组织单位: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调查登记参与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处、国家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城区项里街道办事处、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预评估机构:江苏星河源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调查时间
2019年 7月26日—2019年 8 月10日
五、注意事项
1、调查期间,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房屋、土地、经营、租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实申报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户口迁入或分户;房产公证;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 7月 26日
关于二招及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登记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和2019年度宿迁市房屋征收计划,宿城区人民政府拟对二招及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登记范围
东至幸福路、西至马陵公园、南至马陵公园东门、北至嘉汇枫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调查登记内容
本次调查登记是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由城管部门依法对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将于调查结束后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调查登记单位
调查登记组织单位: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调查登记参与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处、国家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预评估机构:江苏中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调查时间
2019年 7 月 26 日—2019年 8 月 10 日
五、注意事项
1、调查期间,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房屋、土地、经营、租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实申报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户口迁入或分户;房产公证;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6日
关于富康大道西侧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登记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和2019年度宿迁市房屋征收计划,宿城区人民政府拟对富康大道西侧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登记范围
东至富康大道、西至中豪国际星城、南至中豪国际星城、北至西湖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调查登记内容
本次调查登记是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由城管部门依法对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将于调查结束后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调查登记单位
调查登记组织单位: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调查登记参与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处、国家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预评估机构:江苏钟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调查时间
2019年 7月 26 日—2019年 8月 10日
五、注意事项
1、调查期间,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房屋、土地、经营、租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实申报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户口迁入或分户;房产公证;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