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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宿迁市区这些地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9年09月20日09:58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为了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Ⅱ类相应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港作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禁止区域范围

  宿新公路、西楚大道、六塘河(西楚大道至张家港大道段)、张家港大道、南京东路、新扬高速公路、徐淮高速公路、古城西路、250省道与古城西路连接点(经度:118°09'46.88" 纬度:33°59'50.34"))至骆马湖(经度:118°10'44.12" 纬度:34°01'02.63")、环湖公路、环湖大道、三台山大道、扬子路合围的区域(详见附件)。

  三、监管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应急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合围图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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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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