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19年09月20日09:58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9月15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9】1号”通告公开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今年以来,臭氧污染明显加重。截止今年8月底,全市臭氧平均浓度达到12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了11.1%,臭氧污染天数61天,同比增加了8天。
据分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污染产生的重要前体物。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全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每年排放氮氧化物200万吨以上,而目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约3万余台。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遏制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五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3、《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
4、《江苏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要求“各设区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并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控制区范围,提高管控要求。严格执法监管,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北斗等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止使用的区域范围。在充分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通告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是:宿新公路、西楚大道、六塘河(西楚大道至张家港大道段)、张家港大道、南京东路、新扬高速公路、徐淮高速公路、古城西路、250省道与古城西路连接点至骆马湖、环湖公路、环湖大道、三台山大道、扬子路合围的区域内。
(二)明确了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条件。通告中明确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规定的Ⅰ类、Ⅱ类相应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及类型。通告中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规定的Ⅰ类、Ⅱ类相应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港作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四)明确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监督管理要求。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明确由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监、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通告要求,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五)明确了特殊情形。通告明确,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通告所述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