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宿迁一波土地要征收!
2020年11月25日10:12 来源:微播宿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0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宿)地呈字[2020]第1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将洋北镇槐树居委会、老庄村、罗庄村等36.152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4.3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洋北镇罗庄村 0.933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674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9.760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6.1527公顷;征收土地39.7606公顷。
二、同意宿迁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请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由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0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宿)地呈字[2020]第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将蔡集镇樊湾居委会、施圩村、朱李村等30.630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6.10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蔡集镇樊湾居委会、施圩村、朱李村等0.282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049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2.963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0.6309公顷;征收土地32.9632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请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由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0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宿)地呈字[2020]第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将三棵树乡韩庄居委会,宿迁经济开发区古楚社区王梨园居委会、徐圩居委会等33.815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6.2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宿迁市三棵树乡韩庄居委会,宿迁经济开发区古楚社区徐圩居委会等9.29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3.1075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3.8159公顷;征收土地43.1075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请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由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宿城区2020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宿城)地呈字[2020]第11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将洋北镇槐树居委会、老庄村、友爱村等39.539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4.78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洋北镇友爱村1.48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1.0208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9.5392公顷;征收土地41.0208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请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由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