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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区又有一波土地要征收!

2020年12月27日10:12   来源:微播宿迁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2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顺河镇雨露社区居委会。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0 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5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0527—84465117。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24-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顺河镇卓圩社区居委会东二组、东三组、东八组、东九组、东十组。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0 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5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0527—84465117。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0 〕第 13—1号

  受宿豫区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联系人:许恒嘉  联系电话:84837275)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财政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农村工作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

  2020 年12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0 〕第 13—2号

  受宿豫区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联系人:许恒嘉  联系电话:84837275)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财政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农村工作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

  2020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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