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宿迁六部门联合发布!
2021年01月08日10:10 来源: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宿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将研究制定的《宿迁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宿迁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doc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2月17日
宿迁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一、新建化工项目,由发改部门组织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就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采用工艺技术的合理和先进性,设备和土建等投资估算准确性,能(物)耗以及污染物排放是否优于国内同行业水平,安全、环保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等进行联合会审。未通过联合会审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取消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化工定位,园区内严禁新建化工项目;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严格控制化工园区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和《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四、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涉及硝化、重氮化反应工艺的化工装置,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
五、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市内搬迁入园项目以及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的新建项目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的限制。
六、新建化工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建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要求。
七、新建化工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产品或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企业,应按规定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八、新建化工项目应同步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五位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率达100%。
九、新开发的化工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试验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省化工协会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十、新建化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