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30年,宿迁中心城区将新增36个菜市场
2021年04月28日10:12 来源:宿迁手机台
记者从4月27号上午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5月1日,宿迁将实施《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旨在使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有法可依,给群众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生活购物环境。
《条例》分为五章,共有三十九条,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主要制度设计有九个方面:
1.建立了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完善了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制度。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建设应当依据建设规范,相关建设规范应当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交易区域的总体布局等事项作出规定。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
3.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农产品准入、贮藏、检测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4.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安防设施维护、特种设备管理、事故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5.重申了市容环卫责任制度。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落实垃圾分类制度,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
6.规定了契约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和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7.健全了动物防疫制度。条例规定:经营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应当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分离的制度,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区域消毒,对屠宰加工活禽实行封闭隔离。
8.创设了自产自销区域制度。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应当划定一定比例的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农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直接入场经营。
9.规定了信用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管执法中获取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场内经营者的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归集,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
为保障市民的“菜篮子”,近三年来,我市完成6家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新建、改造农贸市场12家,经过改造提升,各农贸市场的经营设施、市场环境、运营管理、机制建设等迈上了新的台阶。主城区11家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达标率100%,较好地满足了市民生活的需要。对于今后一段时间,市区其他农贸市场新的规划建设计划,相关负责人表示,至2030年,中心城区范围共规划布置菜市场60个。目前,中心城区建设2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