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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公积金政策或有大变化!

2021年05月28日10:10   来源: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切实解决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我办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6月8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527-84387380

  联系地址: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迁市洪泽湖路建设大厦809室,邮编:223800)

  电子邮箱:sqszfgjj@163.com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大缴存人:

  为了顺应广大缴存职工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创新公积金使用政策,经研究,决定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委托按月提取是指职工在符合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条件下,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的委托和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按月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根据贷款信息互通情况,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分为贷款信息共享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非贷款信息共享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情形。

  一、贷款信息共享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仅为建行(全国范围)、农行(省内,不含苏州)。

  (一)申请条件

  所偿还的贷款是贷款信息与公积金中心共享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还款卡或存折);

  3、相关文件规定的及公积金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6倍;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可用余额(即扣除缴存账户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6倍以外的金额)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部申请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并签署《商贷信息查询授权书》、《信用承诺书》;

  2、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二、非贷款信息共享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一)申请条件

  所偿还的贷款是贷款信息与公积金中心未共享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工、中、建、农银行卡;

  3、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借款合同;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计划表(至少提供协议期间三年的还款计划表);

  6、相关文件规定的及公积金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6倍;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可用余额(即扣除缴存账户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6倍以外的金额)与协议期间还款计划表中月还款额(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还款计划表协议期间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还款额平均值计算)二者中的较小值。

  3、协议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协议到期后,职工提供以下材料可续签: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 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3.公积金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部办理实名认证并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协议、《信用承诺书》;

  2、公积金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并在系统中完成协议签订;

  3、签订日期次月(每月)15日,公积金中心依据协议完成提取业务处理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约定的工、中、建、农银行卡。

  三、相关说明

  (一)有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含组合贷款);

  2、公积金账户封存、被依法冻结及列入系统失信名单的;

  3、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办理过“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业务的;

  4、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二)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完成委托提取业务:

  1、委托人单位或本人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自身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的;

  3、委托人个人账户发生依法冻结、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形的;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

  5、委托协议到期的。

  (三)一个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只能偿还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同时偿还两笔及以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夫妻双方共同存在两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分别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四)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业务采取的是报销模式,业务申请成功后次月(每月)15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单个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当月15日提取的为上一个月的月还款额,对提前还款的金额不予报销。

  (五)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不能再申请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若办理以上两项业务,需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六)非贷款信息共享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若贷款提前结清后仍通过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伪造、利用虚假资料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均视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四、执行时间

  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承办银行),开始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2021年8月15日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协议、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供的职工每月还款情况,开始实施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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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杜亚男/二审:汤娟/终审:冯波
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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