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2021年06月06日10:12 来源:宿城在线
六月
是孩子们的欢乐季
也可能是家长们的烦恼季
一晃就要放暑假
一晃暑假就结束
而很多家长们
正为即将步入“起跑线”的孩子们
规划着蓝图
描绘着美好
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
自己的孩子能上哪一所学校
最新版
《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来了
↓ ↓ ↓
近年来,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一直按照《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宿区教发〔2015〕031号)文件执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认定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招生的实际需要,宿城区教育局决定修改《认定办法》中的部分条款。
修改后的《认定办法》
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2021年修订版)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
一、关于户籍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关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产证进行认定。
2.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且住房是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合法自建的,可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始合同文本、购房票据等)进行认定。
4.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自2024年起,新购房产交付使用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
5.居民自建房但无房产证的,按当地街道办(居委会)在拆迁时开具的原始“指界通知书”(居委会指定地界让居民自建房屋的通知书)或者购买宅基的原始票据进行认定。
6.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或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进行认定。
8. 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比份额最大或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
从2013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
本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2021年5月31日
新修订的
《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版)
与原《认定办法》(2015年)
部分条款内容有哪些新变化?
具体修改内容是什么?
一起详细了解下
修改一
原《认定办法》第2条原文:
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
修改为:
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
修改依据:
往年招生,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界定均为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现予以具体明确。
修改二
原《认定办法》第4条原文: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房产证正在办理或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及房产过户正在办理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
修改为: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自2024年起,新购房产交付使用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
修改依据:
“房产证正在办理或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及房产过户正在办理”予以删除,一是凭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材料,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两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毕。二是二手房办理属于即办事项,当日即可办理,无需单独出具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及房产过户正在办理的证明材料。原规定中“新购房产(在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与每年招生报名和认定时间不一致,对招生报名和认定产生一定干扰,因此,新购房产从2024年起修改为(在当年6月30日前交付)”。
修改三
原《认定办法》第6条原文: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拆迁过渡期间两个学年度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个学年度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修改为: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修改依据:
两个学年度为教育术语,修改为市民易接受的两年内。日期从拆迁证日期起计算,如拆迁证日期为2021.6.15,则在2021.6.15—2023.6.14内,在符合该条款前置条件下,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
修改四
原《认定办法》第8条原文:
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以房产证上排名第一位或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第一监护人进行认定)。
修改为:
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比份额最大或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
修改依据:
先份额、后排位。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