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健委最新通知
2021年06月13日10:12 来源: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管理的通知
宿卫〔2021〕25号
各县(区)卫健局,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管理,严禁买卖胎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及《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严禁买卖胎盘。各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产妇分娩后胎盘的管理,建立健全产妇分娩后胎盘登记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并设专人负责。
(一)产妇自行处置胎盘的,由首诊值班医护人员与孕妇或家属说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意向书》,告知产妇不得进行买卖。
(二)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三)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四)医疗废物暂存地设置需规范。胎盘应存放在带有专用警示标识的冰箱,且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做好交接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产妇分娩后胎盘的规范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未按规定处置胎盘的,由当地卫健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排查,堵塞疏漏
各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对涉及到的科室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坚决纠正问题。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