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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021年09月17日10:12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9号)要求,结合《宿迁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决定在前期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开展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构建从设计、审批、施工、使用、改扩建、装修、拆除等全链条监管体系,落实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体系。针对“7.12”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务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既有建筑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于未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严格按照程序标准,精准查找问题隐患,因地制宜、查改结合、深查深改,依法依规整治。分清轻重缓急,把握时间节点,坚持“危急优先”,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坚持责任落实、长效管理。全面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优势,全面巩固整治成效,提升监管能力,加强源头管控,提升长效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对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掌握既有建筑现状底数,建立隐患建筑清单,规范建筑改建改装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建立宿迁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社会监督、群众举报、网格化巡查、动态监管等长效机制,不断夯实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法治基础,着力提升依法规范管理水平。

  四、系统排查

  (一)排查范围。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要求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既有建筑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排查,可充分利用国家统一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成果。

  (二)排查重点。一是既有公共建筑,特别是经营性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包含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二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等,包含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以及城中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等;三是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包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包含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等;四是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建筑;五是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筑。

  (三)排查内容。一是建筑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筑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时间、改扩建(装饰装修)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规划使用性质、实际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二是安全隐患情况。是否存在改变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是否存在变更建筑用途、超负荷使用等情形,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情况,是否存在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情形,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明显安全隐患。三是项目审批情况。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和改扩建、装修工程等,列出清单,逐一核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项目审批手续。

  五、工作模式

  (一)排查方式。各地要积极创新排查方式,确保排查范围全覆盖。可以采取县(区)属地政府统筹,明确调查分区、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聘请专业技术机构(人员),街道(乡镇)(县、区辖开发区、园区,下同)组织基层社区、物业公司、安全网格员、村委等进行全面排查的模式推进,在排查前由各县(区)做好培训,按照方案要求明确排查范围、主要内容、标准、表格填报等,街道(乡镇)的每个排查小组要配备不低于一名建筑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采取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进行统一排查,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参与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

  排查工作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统筹普查方式进行,由市主管部门、各行业条线督导、县(区)为主体、街道(乡镇)实施,落实到分区网格。属地政府要以短信方式通知辖区内所有居民,告知严禁事项、报告制度、自查要求,由居民先开展自查。街道(乡镇)要建立“三员”(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工作制度,制定周密计划,落实排查任务,形成隐患建筑清单,并报县(区)汇总。

  (二)整治模式。各县(区)对排查出的违规违法、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统一整治、逐一销号。扎口负责对存在较大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特别是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降低消防和抗震条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超设计荷载的,开展评估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

  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既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尽快选择在我市已备案的专业房屋安全鉴定公司予以鉴定;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加固、翻建、停止使用并封存等方式实施解危,对成片危房或零星危房采取纳入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房改善、征收拆除、提前收储等模式予以解危;对于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建筑,要第一时间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必要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人员安全,设置好警示标识,予以封存,同时关注有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可能给毗邻房屋带来的次生灾害,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对存在非结构性一般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以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建筑,属地街道(乡镇)要督促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行业领域内既有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给予属地政府、下级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引和支持,有专项经费的提供资金支持。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在属地政府统筹安排和市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所用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改委、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督促工业生产、生活、配套用房等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所用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所用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体育部门负责督促体育场馆等所用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所用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隐患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其他未明确任务清单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协同配合。

  六、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要积极争取把《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纳入明年的立法项目,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各地要健全改扩建、翻建、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制度,明确必须按照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类型,实现对不同建筑类型、建设规模和改造方式项目的规范、可操作分类管理。

  (二)加强源头管控。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报告机制,所有工程建设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单位或园区、街道(乡镇)报告。严禁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和码头、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或生产经营单位,改变建筑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其他改扩建和装饰装修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产权人(使用人)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和消防、抗震条件的工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报县(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超出县(区)审批权限的,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街道(乡镇)应组织对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强化过程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加强改扩建和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全面核查建筑安全现状,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建设单位反映,对于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危及建筑安全的不合理要求要予以拒绝。

  (四)完善网格化动态监管体系。各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统筹建立本地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建、应急、资规、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分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基层组织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进一步健全本级及街道(乡镇)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业工作人员,着力解决发现、查处、管控、整改等问题,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在日常巡查中主动告知产权人(使用人)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检查有无办理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手续重要内容。对于擅自敲墙砸柱、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计入巡查档案;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违法违规行为已对建筑物造成安全影响,第一时间报告街道(乡镇)。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除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外,要向社会公布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奖励标准等,并报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举报投诉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要根据所查实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做好投诉举报人保密工作。

  (六)建立查处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包括危房)改扩建、加固、翻建的规划审核;联合城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违章搭建等性质的认定;协助、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对涉及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协助、指导城建档案查询,做好对第三方机构、人员的监管;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改扩建、加固、翻建工程的相关审批。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在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好对涉及规划验收后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开挖地下空间),超出设计承载能力增加房屋荷载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改扩建、加固、翻建工程的相关审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强化救援设备和人员配置,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对阻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介入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查处相应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要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险解危责任。对于抗拒执法的,要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协助配合,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七)严格证照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尚未完成整治的C、D级危房,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要依据房屋交易合同中的房屋安全状况予以记载,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行政审批及其他核发证照部门对申请人利用既有建筑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在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权属证明并对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对利用鉴定为C、D级危房的建筑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建筑险情消除并经评估(鉴定)为安全建筑后依法办理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无需其他相关部门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依法需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的查处、督促整改等。

  七、夯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既有建筑所有权人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既有建筑,其管理单位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有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每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负总责,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信息归集、扎口管理,制定一房一策解危方案。街道(乡镇)具体实施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建筑清单,落实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排查整治措施和日常动态监管要求,汇总相关信息,分类处置。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住建、城管、资规、教育、卫健、应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民政、消防、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方案要求落实监管责任。

  八、进度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开展全面排查(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立即建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原存在相关领导机构的可以利用或更新),明确成员单位、人员分工和工作职责,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的培训和排查,摸清和掌握全市既有建筑现状和底数,逐一建档立卡。公布举报渠道,建立隐患建筑的网格化巡查、动态发现报告等机制。按照方案中的排查范围、重点、内容、要求等迅速开展全面系统排查工作,建立隐患建筑清单。

  (二)制定整治计划(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前)。根据隐患建筑清单,要按照轻重缓急,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制定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确定2022年整治清单并上报。

  (三)开展年度整治(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前)。各地、各负有直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年整治计划,分年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持续抓好安全隐患整治,动态更新隐患建筑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清单问题的整改销号。按照“一房一档”的原则,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边整治、边动态巡排查、边查处、边建章立制,消化存量、发现增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效,建立健全既有建筑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总结并及时推广经验做法,确保用三年时间完成隐患建筑整治任务。

  (四)实现长效管理(2025年1月1日以后)。

  在完成重、疑难隐患建筑的扫尾和新增隐患建筑的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技术支撑、法规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化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基石。市政府成立“宿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及时协调推动各地完成排查整治工作任务,逐步建立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每栋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证照办理情况建档,方便各职能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各地参照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模式建立各地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排查整治行动有效推进。

  (二)严格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市政府督查室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失职失责、发生较大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主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综合保障。各级财政要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建筑治理和应急处置,以及落实“三员”工作制度、聘用第三方技术服务、举报奖励等。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法治化、信息化建设,强化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不断提高工作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于既有建筑中包含最广的既有房屋安全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明确承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科室,充实人员力量,各级城管部门要明确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制止等职责纳入工作范围。街道(乡镇)要利用原有的城建或城市管理机构,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职能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实工作人员,保障经费投入。街道(乡镇)要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等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对于在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解危治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或自愿以公益方式参加排查整治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分别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安全科普宣教,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建筑安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社会共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县(区)、相关成员单位明确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2021年9月10日前报市既有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各县(区)于2021年9月10日前报送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县(区)投诉举报电话、公布方式。2021年11月25日前报送排查任务落实情况,机构设置、网格化管理等动态发现、查处机制建立情况,报送排查出的隐患建筑清单。2021年12月25日前制定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确定2022年整治清单并上报;2024年年底之前,每月25日前上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总共: 1页   
初审:杜亚男/二审:汤娟/终审:冯波
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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