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2022年03月08日10:10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将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充实相关服务流程,确保国家、省、市级标准落地落实。市各牵头负责单位要主动对接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要求开展专项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参考依据。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及标准如需调整的,由市各牵头负责单位按规定自行衔接国家和省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升保障供给能力。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统筹推进,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消除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盲区,确保能力全达标。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公共服务支出情况是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中央、省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财政安排经费,市、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中央、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县(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开发和运用,推动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开展服务实施效果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孕产妇。
服务内容:(一)做好孕期健康管理,进行产前检查和孕早、中、晚期健康教育和指导。孕早期居住地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进行第1次免费产前检查,对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每次产前检查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二)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对产妇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0.5%;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其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国家对东部省份最低评估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服务对象: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教育帮扶。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落实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并按宿迁市医疗救助办法落实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康复保障方面。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和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教育帮扶方面。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将困境儿童全面纳入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亲情关爱、权益维护、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4.学前教育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普惠制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含建档立卡所有学生(幼儿)。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及在园儿童总数12%的比例。同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儿童保教费、伙食费和校车费等。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学有所教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审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从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中直接扣减。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0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0元。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
服务标准: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科书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支出责任: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免费作业本和新华字典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标准及在校生总数10%的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及在校学生总数15%的比例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5)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服务标准:按一般高中每生每年800元、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年1200元、三、四星级高中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对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12%确定。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8)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十四五”期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等服务。通过给予创业补贴、为符合条件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等扶持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创业补贴由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省、地方依政策共同承担贴息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企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青年。
服务内容:遴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组织见习基地举办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对参加见习的人员发放见习补贴。
服务标准:各级财政按属地原则安排见习经费,包括使用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及一次性见习补贴。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由财政每月提供不低于上年度见习基地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率达50%以上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支出责任:就业见习补贴费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等实际情况,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宿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及初次鉴定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向所有在宿工作的劳动者及在宿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免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宿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及初次鉴定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92%以上。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6)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最低标准为:915元,最高标准为:1840元,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服务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按照《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五”期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0万人以上。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29)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乡镇卫生院(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保存档案;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健康档案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有专(兼)职人员维护。到“十四五”期末,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省定标准。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0)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36%。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100%。
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2)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开展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开展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3)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到2025年,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5%。
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4)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既往发现和新诊断的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取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到2025年,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60‰,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5%以上。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6)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十四五”期间,艾滋病病人随访管理率达90%以上。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8)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9)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严格执行2018年版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药品负担。
服务标准:宿迁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须符合以下要求:政府办村居卫生机构不低于80%;公立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55%;公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不低于45%;公立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35%;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不低于35%;公立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5%。民营乡镇医院采取“669”政策,即要求民营乡镇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均不低于60%。
支出责任: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药所需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支出,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基本医疗保险
(4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4%以上。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标准按照《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全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居住在我市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98%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拓展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42)大病保险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最低报销比例稳定在60%以上;省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待遇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宿医保待〔2019〕4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宿医保待〔2019〕7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三降三控”医保惠民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宿医保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医保基金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划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大病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43)大病补充保险
服务对象:低收入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低收入人口大病补充保险参保率100%;完善兜底保障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低收入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10%以内。待遇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16〕85号)《关于引发宿迁市“三降三控”医保惠民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宿医保发〔2020〕19号)《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大病补充保险按照大病补充保险年度缴费标准拨付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大病补充保险保费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4)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服务内容:为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0元,其中一女户增加20元,直至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它方面的优惠和补助。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区)级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项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未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未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700元,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900元;三级、二级、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00元、300元、400元。按照《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5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区)级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6)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率达72%以上。
支出责任:经费来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47)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提供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为80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服务标准: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尊老金发放标准根据老年人年龄确定,80到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到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同时,建立补贴正常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4.养老保险服务
(4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宿迁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符合相关规定的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在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省考核结果,申请省级补助调剂或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执行,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缴费档次为100-5000元,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省与市县实行按比例分档差别化分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人/年;选择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年;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80元/人/年;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年;40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年;50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连续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县(区)、各功能区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六、逝有所安
15.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50)公益性骨灰安放(葬)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实现全覆盖,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升,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益性安放(葬)服务。
服务标准: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等文件(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1)惠民殡葬补贴
服务对象:凡具有宿迁户籍的城乡居民,不论在何地死亡、火化的,只要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并且按《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落实骨灰安葬方式安葬的,均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政策;对采取不保留骨灰海葬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居民,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居民,分别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服务内容: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项目包括: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一天内遗体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1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对采取不保留骨灰海葬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居民,享受当地的奖补政策。对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费用的减免或补贴。
服务标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2〕22号、苏财社〔2012〕29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7号)执行,节地生态安葬、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奖补标准按照当地相关政策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七、住有所居
16.公租房服务
(52)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城市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实物保障或发放租赁补贴。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依据其类别(低保、低收入等)提供不同的保障标准,具体的按照《关于印发宿迁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政发〔2010〕119号)及各县区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住房改造服务
(53)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各县区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4)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翻建新建每户补助22000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8000元。
支出责任: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和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弱有所扶
18.社会救助服务
(55)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72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5307元,同时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7)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拓展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制度衔接、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市、县(区)财政将城乡医疗救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8)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
服务内容:对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无法查明身份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身份明确但无力缴纳所拖欠急救费用,通过多渠道解决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疾病应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0%。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保障、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足额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59)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101号)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0)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和省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9.法律援助服务
(61)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所有经济困难群体(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为经济困难群体在特定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申请等。
服务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法》执行。对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因经济困难公民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具体事项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责任:援助案件补贴支付由省转移支付及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20.扶残助残服务
(6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人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城镇、农村每人130元/月和每人90元/月标准发放。
服务标准: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71号)、《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10号)执行。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3)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4)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以16-59周岁无业且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其中,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的托养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依托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之家”等各类托养服务机构,通过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等服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精神慰藉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8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65)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符合条件的7-14岁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及7-14岁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苏残规〔202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9〕6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35号)、《宿迁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宿残联发〔2021〕34号)。依据《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基本辅助器具后续补贴按照不同类型确定。按照转入、登记建档、功能评估与服务提供、转出、特殊情况及处置等流程提供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省、地方统筹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
(66)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实施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服务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文件执行。在落实各学段免学费资助的基础上拨付公用经费。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本级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67)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省、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8)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室。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69)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员等经济困难人群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
服务内容:为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结合老年人家庭环境和身体状况,统筹规划设施改造和辅具配备,城市单元户突出地面防滑处理、助力扶手安装、助浴坐便设施配备、智能安全防护布置等方面;农村非单元户民房突出助浴、助行、坐便、护理辅助器具配置。
服务标准: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事项建议清单、江苏省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要求,给予每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不超过3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平均每户3500元的补助标准进行改造。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0)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给予全额代缴。
服务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代缴。
支出责任:县(区)、各功能区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行有所畅
21.公共交通服务
(71)城乡公共交通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在城市,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围绕便捷换乘和无障碍出行等方面强化公交精细服务,为城市常住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在农村,持续优化公交线网结构,推动实现城乡公交线网规划设置和运营调度“一张图”、智能信息服务“一张网”、居民出行共用“一张卡”、服务质量“一个标准体系”。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执行。到2025年,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70%以上,道路班线客运定制化率达70%,综合客运枢纽县级节点覆盖率达75%,城乡公交规划发展村庄覆盖率超过98%,毗邻县公交通达率超过98%,建成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镇村公共交通服务实行以奖代补,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营。
牵头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2)镇村公共交通服务
服务对象:镇村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推动农村公路提质增效,改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农村公路网与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衔接顺畅,从源头消除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隐患。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持续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达标县建设。到2025年,城乡公交规划发展村庄覆盖率超过98%,镇村公交覆盖率达100%,形成便捷高效的农村骨干公路网络与普惠公平的农村基础网络。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营。
牵头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环境改善
22.饮用水安全
(73)饮用水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服务。
服务标准:城乡居民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的比例达100%。
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或奖励。
牵头负责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23.垃圾处理服务
(74)污水处理服务
服务对象:城镇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新建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减少污水外排影响环境;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行水平。
服务标准:年度建设污水管网42公里,实现所有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所有污水处理厂站均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支出责任:上级补助资金和县区财政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5)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积极推进省定垃圾分类达标小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乡镇建设。
服务标准:宿迁市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共四类,相关收储设施建设按照《宿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江苏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设备配置指南(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宿迁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PPP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项目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城管局。
24.环境气象服务
(76)环境气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及时发布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知识科普宣传。
服务标准:及时发布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知识科普宣传。
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
十一、优军服务保障
25.优军服务保障
(77)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抚恤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他优待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和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离退休军人生活补助按照其享受待遇级别和计发比例相结合进行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离退休干部生前所获荣誉确定等级进行测算发放。
支出责任:优抚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离退休军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由省军区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8)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余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自主择业、自主就业、复员退役军人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进行岗位安置和开展适应性培训、岗前培训、进高校培训,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岗位安置,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等,进行待安置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执行。对1-4级伤残、5-6级精神病退役士兵发放住房补助,按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费用由中央、省财政共同承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用由安置地承担,服务管理费用由安置地财政承担;伤病残退役士兵住房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9)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不含政府安排工作岗位的退役军人和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辖区内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补贴性教育培训。
服务标准:各县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按照《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0)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和优惠优待服务,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二、文体服务保障
26.公共文化服务
(81)公共文化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全体居民免费开放,提供规定服务项目。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实行门票减免。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实施免费开放的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机构,以及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健全服务项目,提供文化培训、文艺辅导等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鉴赏服务,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总开放时间的1/5。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免费开放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2)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县级文化部门组织辖区内文艺团体每年每季度分别为乡镇免费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1场。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3)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4)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16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5)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
服务标准: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86)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各类新闻和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和上网服务,推进农家书屋、社区书屋与县级图书馆资源共享、通借通还;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低于1.2册,人均年新增图书藏量不少于0.06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图书藏量不少于1万册,报刊不少于2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200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藏书量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不少于1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80册。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举办读书节(阅读节、读书月、书展)等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87)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8)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为基层群众提供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基本实现所有城乡社区和行政村都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免费提供上网服务。通过省“书香江苏在线”公共阅读服务平台,每年向全市城乡常住居民提供1000种以上数字出版物;通过“江苏数字农家书屋”平台,向农村常住居民提供5000种以上数字图书。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7.公共体育服务
(89)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体育场馆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资金、江苏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区)财政按照比例配套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90)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组织群众健身活动和赛事、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开展科学健身培训等服务,免费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宿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及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宿迁市体育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资金、江苏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区)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公共安全保障
28.社会治理
(91)社会治安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服务标准: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网格化服务管理覆盖率达100%,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群众安全感达95%。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92)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江苏法律服务网等服务平台,为城乡常住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免费和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查询、法律便利等法律服务,为发生矛盾纠纷自愿接受调解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免费调解家事、民事、商事、行政四大类矛盾纠纷。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在基层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立法民意征集等法律服务,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江苏省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指南》(DB 32/T 3673-2019)相关规定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省级财政对设区市、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93)信访接待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接待市内外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访;协调处理群众来市集体上访和重大、异常来访突发事件;及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统筹做好我市进京赴省上访群众的接待、劝返工作,维护我市群众进京赴省上访秩序等。
服务标准:按照《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规范》及《江苏省政府信访局关于“人民满意窗口”建设质量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信访局、市财政局。
(94)居住证免费办理
服务对象:符合申领、补(换)领居住证条件的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办理条件的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申领、补(换)领居住证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流动人口补(换)证工本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9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免除符合办理条件的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申领、补(换)领居住证费用。
支出责任: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牵头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95)交通安全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等服务,通过教材、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牵头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29.消防安全
(96)消防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服务。面对在校学生、城镇居民,通过教材、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开展普惠性消防知识宣传,全市消防救援站和省市县三级消防科普教育场馆等宣传设施免费向所有单位和个人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
30.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97)食品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文件(技术规范)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食品(农产品)抽检监测量不低于6批/千人?年。
支出责任:省级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98)药品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开展药品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服务标准: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强度。
支出责任:各级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1.政务服务
(99)12345在线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归并优化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形成统一联动、“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的全省12345在线服务体系;服务范围包括本级政务服务的事项咨询、协同办理和效能投诉,对本级范围内受理的跨区域诉求转办等;对于群众和企业的服务诉求,通过在线回应、派发工单等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交办,并对诉求办理进行全过程跟踪、催办和督办。
服务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29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