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2022年04月19日10:10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推动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负担,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同时,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以延缓缴纳,其中: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相关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相关税费金额的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 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措施,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结合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比例按不高于年化1%给予担保费补贴,引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降费让利,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好支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 聚焦“6+3+X”产业体系和20条重点产业链以及乡村振兴领域,加大精准服务力度,积极提供金融支持。用好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责任单位:宿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 完善无还本续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鼓励增加授信额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对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检查通报力度。支持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宿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 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应赔尽赔,快速理赔。(责任单位: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减负降费力度
6. 对承租市、县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承租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凡有中高风险地区的,整个县区均按6个月减免),本年度房屋租金累计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具体参照《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鼓励商务楼宇、大型商超、市场运营方等对实体经营的承租租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对入孵的中小微企业免租、减租、缓租,经认定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7. 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行为,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给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8.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和额度;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9.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10. 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项目制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稳企增效力度
11.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宿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享受低息信用贷款。对企业“智改数转”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开展智能制造示范行动,加快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标杆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 开展优势企业梯度培育,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支持银行机构为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创设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基于技术研发的中长期贷款等专属金融产品,持续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启动2022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抗疫”专题,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产品研发。对基于疫情防控需求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开辟科技创新券兑现绿色通道,加大兑现频次,缩短兑现时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 支持外资外贸企业拓市场、育品牌、防风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好省级专项资金,集聚各类要素资源,全力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新业态,强化企业主体招引培育,优化跨境电商生态,增强外贸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推动口岸功能完善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创建,高层次做强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 支持服务业恢复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服务等行业,企业2022年申报扶持资金项目,适当放宽部分业绩项目申报门槛。减半收取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对疫情期间积极履行保供协议、参与生活必需品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资金奖补。适时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消费促进活动,对积极参与且成效明显的零售、餐饮企业,按照促销宣传等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加快培育市级特色商业街,支持培育申报省级高品位步行街,促进消费扩能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16. 推动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全力畅通交通运输绿色通道,对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加大协调力度予以保障。对疫情期间在保产保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以自有运力运输防控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当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且注册在宿迁市的物流企业,按其营业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物流行业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六、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17. 完善工业企业挂钩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好20条产业链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稳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工作专班机制,切实解决制约产业链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对接,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和销售渠道,确保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 帮助企业纠错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及时修正不产生危害的,实施行政处罚豁免。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19. 开辟疫情防控应急用电“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确保医疗物资器械生产供应企业等重点企业快速接电。对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自疫情发生当月至县区全域转为低风险的次月末执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政策。(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20. 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同一支持事项,如果国家、省出台最新政策或要求,原则上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