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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6月17日10:10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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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宿迁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宿迁高铁站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高铁站区的综合管理。

  宿迁高铁站区(以下简称站区)是指东起醴泉路东侧、西至全德路西侧、北至上海路北侧、南至铁轨北侧围墙的区域。

  站区内由铁路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站区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指导站区综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站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站区综合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保障站区建设、管理和执法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站区实行综合管理、部门派驻、联合执法的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站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具体负责站区内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站区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站区实行常驻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站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反恐处突等工作,依法查处站区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侦办妨碍执行职务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站区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客运车辆等的行业监管,依法查处出租车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拒载等违章经营行为和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站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张贴广告、发放传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非机动车乱停放等行为,负责高铁站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站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安全;依法处理消费纠纷投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站区例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综管办应当建立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的综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完善站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综管办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依法统一招聘和管理执法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条 综管办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站区运营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通报,经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公布。考核通报作为站区常驻单位及其派驻人员的奖惩依据。

  站区常驻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业务上接受综管办的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常驻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建立人员常态化增长和应急增援机制,派出单位减少或者调整派驻人员的,应当取得综管办同意。

  第十一条 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站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站区进行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时,应当征求综管办的意见。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害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 站区的路灯、路牌、交通信号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线路,规范运营车辆,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在节假日以及其他客运高峰期期间,指导公交客运公司延长服务时间、增加运营车辆班次,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整后的运营时间、车次和运力等信息。

  客运高峰期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站区实际管理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场,保障站区停车需要。

  第十五条 站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营运车辆、旅游客车等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者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四)在影响旅客疏散区域内以及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或者停放公共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清除冰雪及其他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站区户外招牌设施应当与站区建筑、环境整体风貌相协调。户外招牌设施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安全美观、特色鲜明、规范整洁”的原则。及时清洗、粉饰、更换或者拆除存在污浊破损、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形象的户外招牌设施。

  第十八条 站区的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

  在站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站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建(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贴挂;

  (四)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草坪、花坛、花带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六)擅自占用或者践踏城市绿地,拆除草坪、花坛、花带;

  (七)未经批准占用广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城市管理、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站区内禁止下列违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强迫、欺骗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乘车、住宿、就餐、旅游等服务;

  (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三)未经批准放飞无人机和航空模型;

  (四)未经批准开展体育比赛、民间竞技、文化展览、营业性演出等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五)其他足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站区内禁止下列妨害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非法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

  (四)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活动;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其他妨害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站区内举办临时活动或者设置临时设施,依法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取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进入站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治安管理等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综管办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在站区开展联合执法。

  对流动性违法行为,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在高铁站区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发生暴力恐怖、生产安全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综管办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全力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综管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综管办应当依法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铁路站区综合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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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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