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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两男子酒后开车,被妻子举报,双双获刑!

2019年08月27日08:55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是驾驶员对自己人身安全的首要准则,而在一起共同聚会的人也有责任制止 好友酒后驾车的行为,可最近宿豫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两人共同喝酒,一人驾车、一人随行,谁成想两人全都被送 进了“班房”,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得从2019年6月4号说起,被告人陈某某和高某某在宿豫区大兴镇的一家饭店内吃饭,两人酒足饭饱后,并没有对 酒后不能驾车这样的规定有所忌惮,而是高某某驾驶陈某的小轿车将其送回家。谁知,将陈某某送回家后,陈某某竟 因为琐事和妻子争吵起来。为免尴尬,高某某便驾车出去买烟,而就这过程中,陈某某的妻子一怒之下竟然报了警。

  等到高某某再返回到陈某某家中时,民警正好来了个守株待兔,将刚停好车的高某某带至宿豫公安分局进行酒精检测 ,经过检测高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而在调查过程中,陈某某还辩称高某某并没有饮酒。

  根据证人证言和相关供述,检察院随后对二人共同提起了公诉,经过调查,审判长认为陈某某应当和高某某一样以危 险驾驶罪来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据了解,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高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让其开车,所以他与被告人 高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 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 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 为。法官表示以上几种情况均系共同犯罪。

  宿豫区人民法院提醒:大家在聚会时候切勿对酒后要开车的人劝酒,不要教唆他人酒后开车,更不要把车借给醉酒的 人,这个有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所以,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同行人都要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一起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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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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