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刷单党”遇到“薅羊毛” 法律这么判!
2019年12月29日08:32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5年说起,原告邬某从某能源公司网店中以1元单价,购买了20台空气能热水器,共计支付20元货款加1元运费。然而商家却迟迟没有发货。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某能源公司已将四笔交易订单标记为“已发货”,并登记了货运单号,故其辩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错价格不能成立,而且即便此案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某能源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一审法院判决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邬某损失22万余元。某能源公司对于判决不满意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立案审理。法官认为,此案存在一个很大的难点。
对于这个难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研究 ,由于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对刷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研究,法院以现行的民法总则第142条为依据,对这个案件作出审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庚:“我们二审经过研究认定,被告某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构成争议保留,但是在双方的第一笔交易本案中的原告邬某,并不明知或者应知其从事刷单行为,进而认定双方的第一笔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能源公司应该按照四台热水器的市场价值向邬某赔偿损失三万六元。”
由于剩下的三笔交易与第一笔交易性质存在很大的区别,法院作出了另外的判决。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庚:“在对方长达一个半月时间没有实际发货的情况下,按照正常的行为逻辑,应该是与对方沟通协商,确认发货,但是邬某并没有和对方沟通协商,反而又分3次购买了16台热水器,那么邬某他不是一个善意的定约者,其明知或应知对方从事刷单,而故意薅羊毛,这个主观故意比较明显,从这个角度应该认定双方并没有形成订立合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第二至四笔合同没有成立,驳回邬某按照市场价值向对方索赔的诉讼请求。”
以此案为例,法官提醒,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任何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除了需要法律这种普适性的一般性规则外,更需要根植于人性中的真与善作为另一种调控手段。社会的良好运转应建立在制度性规则和心灵道德秩序之上。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庚:“我们也提醒网络商户,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把精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对于买家而言,我们也提醒,如明知或应知对方从事刷单仍故意定约然后以对方拒绝发货构成违约索赔将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故也应善意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