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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告别“同命不同价”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首案审结

2019年12月30日08:47   来源:宿迁广播电视总台

  过去,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来自城市,还是来自农村,会在赔偿标准上有很大区别,这一现象被社会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往往会引发社会关注。12月4号,宿豫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体现了“同命同价”,彰显了公平正义。

  案件发生在2019年7月12号,当天上午6点15分,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皂河镇某村村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受害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死者的农村户籍为标准,赔偿人民币29万多元,但死者亲属认为,死者居住在宿迁城区,且在城区务工,应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保险赔偿。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陆文婷:“虽然原告提供了一些相应的证据,如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自己陈述的是在工地上做工,但是村委会的证明经保险公司去调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属实,实际上死者经常还是居住在农村的,而且(死者亲属)他们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他(死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来源于城镇。”

  就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11月2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陆文婷:“案件的开庭前三天,上级法院下达了统一赔偿标准的意见,但是在开庭的当时,其实原被告双方对统一标准还是不知道的。我们开完庭审理了以后,就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意见,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判的。”

  经法院审理后,按照江苏省2018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给付各项损失612054元。死者亲属得知这个结果,也感到欣慰。

  原告代理律师王欢:“(死者家属)他们是通过政府出台的这个政策享受到了和城镇同样的赔付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最大程度上保证他们的权益。”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叶徐:“我们人保在法院判决之后,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执行新的标准,在12月20号将赔偿款按时支付至受害人的近亲属。”

  记者了解到,这份《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宿豫区人民法院结审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该《意见》实施后,我市首次适用统一赔偿标准依法审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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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宇 宿豫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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