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公职人员贪污又洗钱 两罪并罚!
2022年09月08日08:53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清正廉洁是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该遵守的原则,但有些人会为了一己私利,以自己的职位来谋取利益。9月7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贪污、洗钱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午九点半,庭审正式开始,审判员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详细询问。据了解,2017年至2021年间,张某利用其担任宿城区粮食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宿迁市昱翔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乔某,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乔某所送贿赂。
被告人张某说:“第一次是两万元,第二次是3000吨小麦,十九万五千元,第三次也是3000吨小麦,是十五万元。”
拿到贿赂后,张某担心自己被发现,便将贿赂款打入其舅妈的银行账户,后将这些钱取出,用于家庭开支。
被告人张某说:“当时舅舅不在家,考虑到不想让别人知道,就打在舅妈的卡上,方便我把她的卡拿在自己手里面用。”
张某在受贿犯罪中,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自洗钱罪,犯罪事实清楚。
被告人张某说:“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成分的,接受了组织的惩罚,认罪认罚。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
记者了解到,“自洗钱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新罪名,此调整对于改变原有“洗钱罪”罪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不仅是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贪污、毒品、走私等七种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的行为,也构成洗钱罪。
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孔珊珊说:“以往的时候,是有一个协助在里面,但是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把协助二字去掉。我想也给一些行为人一个警醒,自己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自洗钱的行为以后是要数罪并罚的。”
被告人张某作为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提供帮助,并收受相应款项,对受贿资金进行洗钱。考虑到张某已经将钱财如数奉还,并主动认罪,配合调查,相关部门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从宽处理。
辩护律师蔡亮说:“通过本案,我们也提醒相关的人员,能够善用权力,做一个良好的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