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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变身”电动车 发生事故商家赔了7万多

2024年03月21日08:33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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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因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等优势,成为城市、乡镇的热销车型,市场上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种类也是五花八门,消费者往往对该类车辆的性质、驾驶要求等缺乏准确认知,那万一因此造成车辆运行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21年4月底,陈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陈某家人把销售电动三轮车的车行告上了法庭。

  办案人员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涉案车辆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的近亲属认为,涉案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且作为非机动车销售,生产者和销售者未对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能、行驶条件做严格说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警示缺陷,主张某车辆公司、某车行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557738元。”

  买时是电动三轮车,出了事故却发现是载货摩托车,这是怎么回事?原来,2021年初,陈某在某车行花3400元购买了一辆三轮车。随车出厂的合格证上标明,该车辆为电动三轮车,最高设计车速为18千米每小时。然而该车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显示的却是正三轮摩托车,最高时速为51千米每小时。合格证信息和备案信息不统一,现在车辆发生事故,酿成一场悲剧,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办案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销售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避免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如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将构成警示缺陷,经营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车辆公司和某车行需要赔偿陈某的亲戚陈某某等5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72365.6元。公司及车行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个悲剧,也是一个警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电动三轮车事前监管,并就安全使用事项作出规范性指引。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也要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也同样要注意识别,守护好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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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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