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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告诫”制度 明确8类家暴证据

2024年12月24日08:33   来源:宿迁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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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身边,家庭暴力的情况偶有发生,给受害者身心带来巨大伤害。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告诫制度作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在宿城区接处警大队调解室,市民王女士(化名)正在向警官咨询如何开具家暴证明。王女士结婚三年,刚开始丈夫动手时,王女士总是忍耐,但随着时间推移,丈夫的家暴行为越发激烈。

  市民王女士(化名)说:“给我打的多处伤,都很严重,影响我基本的生活了,我觉得我真的忍不下去了,这种事情不是说你忍都能解决的。”

  考虑到起诉离婚需要一定的家暴证据,王女士偷偷在家里安装了监控,希望可以录下丈夫施暴的过程。不料被丈夫发现,一怒之下,丈夫将监控砸坏,王女士因为害怕,离开了家,现在手里的证据只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

  市民王女士(化名)说:“在微信上他甚至说,下次如果再打仗的话,要把我给打死之类的话,这是我不能容忍的。所以这次来我寻求马警官的帮助,希望警方能帮助我固定证据,为以后不管我自身的人身安全,还是说离婚做打算。”

  了解王女士的请求后,民警马金璨迅速帮助她固定了证据。马金璨表示,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认可的有效证据,是赢得家庭暴力离婚官司的关键。过去,被害者需要提供警察出具的告诫书、报警记录、就医诊断书、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宿城公安分局接处警大队综合中队副中队长马金璨说:“家暴行为常常发生在较为隐蔽的空间,少有目击证人,即使有证人,他们往往是施暴者的至亲,一般不愿意作证。受害者除了自己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的证据。而在法律上,家暴的证明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往往面临着主观上证据意识差,客观上证据标准高的两难局面,无法提供法院采纳的证据。”

  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进行了再次明确,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如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记录8类证据。

  宿城公安分局接处警大队综合中队副中队长马金璨说:“很多家庭内部都安装了监控设备,拍摄的家暴事发经过的视听资料,能够帮助民警第一时间直观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另外手机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这些电子数据,能够捕捉家暴过程中的各种数字痕迹,成为揭露家暴真相的重要工具。”

  根据《意见》,如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宿城公安分局接处警大队综合中队副中队长马金璨说:“主要体现在出具告诫书的程序简化了。以前出具告诫书需要派出所开具,然后领导审批,现在《意见》中明确了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5种不能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这样就便于我们民警现场执法操作,提高干预效率。”

  告诫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不仅具有预防的功能,避免小错酿成大恶,同时它也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

  宿城公安分局接处警大队综合中队副中队长马金璨说:“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告诫书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家暴的证据,对于财产分割、赔偿等裁决,它都对受害者起到有利的作用。作为我们公安机关,还要更多地联动街道、社区、妇联等部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受害者的心理抚慰和生活帮助,对施暴者也要进行警示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从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到这次出台的《意见》,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愈加健全,而暴力侵害空间则一再压缩,由此将惠及千万家庭,给弱者以法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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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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