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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内遭流浪猫“袭击” 物业该担责吗?

2025年01月16日08:34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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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小区中,流浪猫狗的身影并不罕见。大多数情况下,人类与这些小动物能够和谐共处,部分业主甚至会进行爱心投喂。然而,当业主不慎被流浪猫狗抓伤时,问题就出现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此类争议的案件,涉事业主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还要从2023年10月23号说起。当天上午7点多,市区某小区业主李某停好车后,一路小跑进入单元门,39秒后,一只黑白花猫出现,小猫停留一小会后,也跑进单元门,随后,李某就被猫抓伤右腿,遗憾的是因监控存在死角,没能拍下李某被猫抓伤的过程。

  伤者丈夫蔡先生说:“和猫相遇那个瞬间的时候,突然抓上大腿,然后就逃窜至单元门外了。我们小区很多的流浪猫,也有很多业主反映这个问题,但是物业也没有及时地去处理。”

  李某受伤后立即就诊,共花费医药费1700多元,并报了警,但民警并没有找到猫的主人,李某和物业公司均认可抓伤李某的猫是流浪猫。李某认为,流浪猫不仅容易滋生细菌,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允许流浪猫进入小区,且没有禁止投喂流浪猫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有关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约定,应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认为,目前,我国对流浪动物如何管理并无相关立法,物业的责任不能包罗万象。

  涉案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万先生(化名)说:“小区里存在猫是很正常的,无法界定是流浪的还是人养的,我们没办法处理,打也不能打,他(流浪猫管理)没有立法,我们没有什么处置的权力。”

  因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1元康复费和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24年7月26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月10日,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驳回李某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既没有违约,也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首先,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要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另外,不能苛责物业公司对偶发的、低概率的流浪猫伤人事件,承担超出合理性的安全保障义务。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辉说:“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以合理性作为基础。本案看,小区的围栏为栅栏式的,猫类很容易进入小区内。猫是比较温顺的,攻击人类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如果让物业公司承担较为强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禁止流浪猫进入小区内,对流浪猫进行不间断地驱离或者管控,将大大增加物业公司所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这个成本最终要转嫁到业主身上。为了一个小概率事件,而付出巨大的成本,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即使这样,也很难完全避免流浪猫进入小区内,所以本案认定物业公司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流浪猫伤人的侵权责任。”

  流浪猫伤人虽然属于个例,但小区流浪猫管理成共性难题,爱猫者与恐猫者立场各异,想要解决此类矛盾,首要在于完善流浪动物管理法规,严惩弃养、非法售卖等行为,以减少流浪动物数量。同时,物业公司虽不承担流浪猫伤人责任,但仍需参与治理。只有社区、物业、居民及动物救助机构合力,提供领养、绝育等服务,让爱猫者规范喂养,才能更好构建起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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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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