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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3月5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03月06日08:22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3月5日,《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将宿迁市信用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变“软约束”为“硬约束”,为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对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社会信用服务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主体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活动,经授权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等四类信息应当作为正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社会信用主体发生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基金,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等十三类信息应当作为负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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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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