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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新闻发布会】福利来了!宿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发布

2021年12月22日15:51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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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提升既有多层住宅的居住品质,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省内外很多城市相继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

  为顺应民生建设诉求,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议提案。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制度化建设,依法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2月22日,在宿迁市“1+X”新闻发布会上,市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宿迁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意见适用范围

  本市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棚改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及内置楼梯的阁楼)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关于实施主体

  本幢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1-2名业主代表(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为完成上述工作。

  三、关于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应当由实施主体共同承担,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综合考虑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分摊金额。(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三)对于加装电梯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各区另行规定。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增设电梯建设,采取共享电梯等商业运行模式的,实施主体应当要求社会投资人提供增设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遇到房屋征收,电梯补偿款按原投资渠道、投资比例退回。

  新闻深一度

  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费用等由谁承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应当由实施主体共同承担,本幢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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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杜亚男/二审:汤娟/终审:冯波
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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