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房屋征收政策问答 你想知道的答案都在这里!
2019年05月12日14:12 来源:宿迁之声
2019年
宿城17个地块
129.6万多平方米
涉及6300户
棚改房屋征收即将全面启动
目前,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
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问答
了解一下↓↓↓
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的是什么?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界定?
《条例》采用列举式从六方面明确了“公共利益”,即: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是什么时候发布施行的?
自2013年6月28日起发布施行。
谁负责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的资质备案和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征收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考评中介机构工作质效。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处于何种地位,应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负责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3、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对征收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
5、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6、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7、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8、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9、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10、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提请人大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对征收工作进行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召开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7、特殊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的权利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1、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
2、知情和参与的权利;
3、监督与救济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有哪些明确规定?
1、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评估中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和配套、环境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
2、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3、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4、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