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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

2019年05月18日11:1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4个直辖市和江苏、广东两省(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注册发证机关的规定,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2019年5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注册工作。

  《通知》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提出5点要求:

  第一,统一注册平台。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制证等工作。不得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层层下放,不得脱离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另建注册平台。

  第二,统一注册条件。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要件,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注册要件之外的材料,不得随意抬高或者降低注册标准。

  第三,统一注册证书。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负责发放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由我部统一监制。

  第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监管作用,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到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日常行为监管,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机结合,及时将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实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先行先试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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