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指南来了!
2020年02月10日09:32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如何复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
明确复工工地疫情防控责任主体
江苏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管控要求,督促指导工地在复工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
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工地将实施封闭管理
江苏要求各地施工工地现场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具备隔离观察条件、配备足额防疫物资、定时定量卫生消杀和合理分散就餐等复工条件,凡工地现场不达要求的,不得通知工人返回,更不得擅自组织复工。施工企业在自查后认为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复工复产要求后方可复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各地要明确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擅自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地规定的时间。
施工工地复工前,要严格落实人员健康排查、防疫物资储备等措施,开展所有务工人员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务工人员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时间)、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对近两周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返苏和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施工单位必须在册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安排临时单间宿舍隔离,观察期限14 天;排查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症状者等,应指导其及时就医,就医时应佩戴医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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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工地复工前还要做好物资准备,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医学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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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复工后,江苏要求参建各方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康监测及报告制度,对工地实施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原则上应保留一个出入口,关闭封锁其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辩识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并配备相应保安人员。且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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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要求工程复工前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即:建设单位必须在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全部到位后,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各分包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例会纪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确保企业对所属区域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等,工地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方可复工;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加强工地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
江苏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扛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重监管责任。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等情形的企业,扣减企业信用分;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企业,即使未实施开复工,也要依规实施处罚。
此外,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停工停产,将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