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的效力是怎样的?
2021年04月09日09:30 来源:房天下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可以以低成本使用银行的资金、无息占用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开发商会选择房屋预售,房屋预售开发商也不需承担房屋的存货成本,那么一般情况下,预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一、预售商品房的效力是怎样的?
判断是否有效,就要看该合同是不是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预售方主体资格要符合要求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或者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自行销售开发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
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怎么避免预售商品房纠纷?
当我们准备转让预售商品房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预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应该先征得开发商同意方能与受让方签订;
2、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购房者可以与新购房者订立转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
3、转让合同双方应在转让后前往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为防期房的过渡投机还没有对再转让可以进行直接备案,而是从严控制,往往造成期房再次购入者不订立周密的合同风险增大。
4、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依法交纳相应的税费。如没能进行再转让备案,则只能出让方做出房产权证后再过户给受让方,如是这样的合同不需通知房产商,但如出让方把房子再卖给了第三者,只能追究其,存在较大的风险。
5、如果出让方办理了商品房,而受让方也要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则双方应去原银行询问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如果可以并且符合条件,双方直接办理“转按揭”手续即可;如果受让方不需要办理抵押贷款,则出让方应办理解除抵押贷款手续,否则将会给双方办理备案或产权登记带来障碍。
6、如果确是房子不相要而原价转让,你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并且还应当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在上述手续办清后,新受让方即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但终止预售合同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另这种转让如果有相当大的差价没有依法纳税,定是有(就是差价),发生纠纷会给你带来麻烦。
开发商要想进行商品房的预售,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先取得了预售资质,那么才能销售未修建完成的商品房。不过此时也有很多人对预售商品房的效力产生怀疑,认为此时商品房没有修建好,但其实双方之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并且签订了相关预售协议,办理了的话,那么预售相对就比较保险,同时也可以认定预售行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