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权威发布 / 正文

调!整!

2020年12月03日10:16   来源:微播宿迁

关于公开征求《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市场供需情况,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由市资规局牵头起草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3号楼713室(邮编223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40427066@qq .com。

  附件: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市场供需情况,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经市政府  届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执行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11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1000元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3.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4.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5.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通知相应的类别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评估补偿。

  二、切实做好补偿标准的实施与衔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通知。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

 

 

 

总共: 1页   
作者:

西楚网新媒体矩阵

  • 头条号
  • 凤凰号
  • 百家号
  • 企鹅号
  • 网易号
  • 大鱼号
  • 搜狐号
  • 一点资讯
  • 快传号

南京厚建软件 Liv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hogesoft.com 授权用户:http://www.xichu.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