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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2020年12月27日10:15   来源: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新活力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聚焦支小支农担保主业,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到2021年底,市、县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全覆盖,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亿元以上;逐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到2023年底,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做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到2025年底,支小支农担保余额达到50亿元,力争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8%。

  三、工作举措

  1.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各县区通过新设、指定、增资、合并或重组等方式,加快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增强服务能力。2021年底,市、县区(不含功能区)各明确1家政府出资为主、以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机构市、县区全覆盖,注册资本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市级不低于5亿元,县区级不低于3亿元。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持续更新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引导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加快转型,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企业。严格落实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等“四个不得”要求,逐步将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控制在20%以内,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严格规范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担保费率,2023年底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4.提升担保服务质效。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人行企业信用等级认证系统,根据“宿易贷”融资模式特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配套担保产品,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设定差别化担保费率标准和担保条件要求,逐步提高守信企业担保额度,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获客引流优势,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线上担保业务,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宿迁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提升防范风险能力。推动市、县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再担保集团支持,完善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不高于30%。鼓励县区结合实际,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分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持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融资担保行业相关财税政策,担保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加大财政风险补偿支持力度。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支持力度。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损失风险并获得省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后,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担保代偿本金损失部分给予不高于5%的风险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2%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担保代偿本金损失部分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上述两项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偿300万元。各县区应设立担保专项补偿资金,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奖补力度,提升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合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评价、资金保障等工作,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和监控分析,并将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人民银行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予以重点支持。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银保监分局)

  2.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推动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支小支农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完善保前、保中、保后风险管理措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辖内融资担保行业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时整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绩效评价。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价,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利润考核要求,突出支小支农、降费让利等导向,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和服务成效等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政策扶持、薪酬激励等情况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4.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和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等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追究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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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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