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权威发布 / 正文

宿迁市关于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2021年01月19日10:12   来源:宿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迁市关于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宿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防控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宿迁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自2021年1月15日零时起,进入我市存储、流通、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进入我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查验、全面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

  02. 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之前,已取得本省其他地区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和食品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可不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但需到集中监管仓登记备案和换取《宿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

  03. 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对每一批抽样核酸检测阴性和最小密闭外包装每件全面消毒,由集中监管仓出具《出仓证明》并录入“食安宿迁”食品安全扫码追溯系统后,方可出仓。

  04. 经过我市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毒出仓的,所持《出仓证明》可作为核酸检测、消毒证明在我市分销、流转。

  05. 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须在本工作环节查验《出仓证明》。无《出仓证明》的,不得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

  06. 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阴性的,以短信告知形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库、整批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07. 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规定时限内的仓储、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库区免费存放时间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及委托集中仓配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进口冷链食品因违规存储、加工、销售未取得《出仓证明》和应进仓不主动申报入仓,被执法部门强制查扣至监管仓执法扣押暂存库的,期间所产生的核酸检测、消毒、运输、仓储等费用由涉事商户自理。

  08. 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集中监管仓对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09.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加工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时,须将销售信息录入“食安宿迁”及“江苏冷链”食品安全扫码追溯系统。

  10. 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进口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人员和车辆的消毒等管理。

  11.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能够提供专业机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可进行生产销售,不能提供上述两个证明的须进入市集中监管仓查验、全面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

  12. 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出仓证明》,并加强加工制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13.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仓证明》及江苏冷链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宿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宿迁市沭阳县绿雅大道西侧(沭阳县北丁集乡)。

  宿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实行入库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联系电话:0527-83227792,15366951031。

  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宿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总共: 1页   
作者:编辑

西楚网新媒体矩阵

  • 头条号
  • 凤凰号
  • 百家号
  • 企鹅号
  • 网易号
  • 大鱼号
  • 搜狐号
  • 一点资讯
  • 快传号

南京厚建软件 Liv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hogesoft.com 授权用户:http://www.xichu.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