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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2021年05月05日10:15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宿迁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包括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市各功能区网站、市政府部门(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考核全市政府网站工作。

  第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变更和运维等工作,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宿迁市人民政府网”。

  第五条 县区政府办公室、功能区党政办公室和市政府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设与整合

  第七条 政府网站开设、整合应严格按照《指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县区政府应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信息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功能区、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政府网站,一个单位最多只开设一个政府网站。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者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相关内容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展示。

  第九条 政府网站域名命名规范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文件要求。

  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县区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字符串。中文域名为“宿迁市△△△.政务”,其中△△△为网站主办单位中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各功能区、市政府部门网站域名为“□□□.suqian.gov.cn”,其中□□□为本单位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字符串。政府网站中文域名结构应为“△△△.政务”,其中△△△为网站主办单位中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单位内部办公、专项业务等系统平台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一级域名或以“suqian.gov.cn”为后缀的二级域名。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及时向市大数据中心和市委网信办备案,并同步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内更新《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形,要对有价值原网页作归档处理,归档后页面应能正常访问,并在页面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字样和归档时间,探索归档信息和现有信息相关联的方式。

  第四章 内容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发布权威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回应社会关切的主要平台,各地各部门应健全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及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严格内容发布管理。政府网站应建立内容编辑、审核和签发“三审”制度,把“先审后发”要求落实到网站信息发布的全部过程、各个环节,把好信息内容的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做到一稿多审、层层把关、扎口管理、统一发布,不得由业务处室工作人员直接上传发布稿件,严防涉密信息上网,坚决杜绝出现政治性表述错误和易引发负面舆情的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解读。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时,应由文件制发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供解读材料,同步在政府网站发布。政府网站应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新闻发布会、数字化、图表图解、音视频、动漫等方式予以展现,并与被解读的政策文件相互关联,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增强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

  第十五条 优化政务服务。政府网站应设置统一办事服务入口,与宿迁市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应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要素;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办事服务功能应有机关联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答问知识库中的信息资源,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互动交流。政府网站应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在线访谈、调查征集、咨询投诉等功能。

  通过政府网站开展的调查征集,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网民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与调查征集公告相互关联。

  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认真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

  网民留言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简单常见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定期整理网民留言及答复内容,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实行动态更新;在网民提出类似咨询时,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推送可供参考的答复口径。

  第十七条 做好政务数据开放。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并持续更新,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各地各部门应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定期更新,并通过图表图解等可视化方式进行展现和解读,确保及时、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内容保障。“宿迁市人民政府网”内容素材由县区、功能区和市政府部门提供。各地各部门应围绕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推进基层改革发展实践,全市中心工作和民生关注热点,编写、报送各类信息,并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公布得分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加强网站协同联动。对中央政府网、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各地各部门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政府网站体系。

  第二十条 做好网站日常监管。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每天安排专人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巡检;每月对政府网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周末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安排专人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政府网站监管全天候、无死角。有条件的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人工检查、机器扫描、实时监测等辅助手段,提高自查巡查效率和结果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做好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转办的“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纠错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报市大数据中心审核。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对本单位政府网站的内容安全和网络安全负主体责任,应明确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人,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市大数据中心应做好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的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部署必要安全防护设备,防范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加强用户管理,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采用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确定管理用户身份;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禁止对账户和密码以非加密或弱加密的形式传输,系统账户密码需满足一定复杂度和长度要求,杜绝使用弱密码、弱口令。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安全应急处置联络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研判工作。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由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根据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考核指标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对全市所有政府网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年度政府网站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宿迁市政府网站年度评测指标》(附件1)、《宿迁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评办法》(附件2)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年度综合考评分为三部分,总分100分。第一部分为政府网站年度评测,满分70分;第二部分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评,满分30分,其中:信息采用占15分,信息报送占15分;第三部分为政府网站日常监管,该部分为扣分项,不设上限。

  政府网站年度评测中存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中关于政府网站单项否决指标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即判定为不合格网站,不再按照年度评测指标进行评分,该部分考核不得分。

  市级日常巡查中反馈的问题,3个工作日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扣5分;在全省政府网站季度检查中被通报存在问题或在全市政府网站月度检查中被通报为不合格政府网站的,每次扣10分;在国家和省政府网站检查中被通报为不合格政府网站的,年度综合考评不得分。

  第三十条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检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政府网站的,或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负面舆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约谈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宿迁市政府网站年度评测指标

   2. 宿迁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评办法

总共: 1页   
初审:杜亚男/二审:汤娟/终审:冯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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