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实施!
2021年05月31日15:20 来源:中国新闻社 中国青年报 北京日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它将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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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少年的你”
这些知识不可不知!
01、父母离婚需要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02、父母外出打工,能否将子女委托给别人照顾?
可以,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03、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哪个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04、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可以吗?
针对社会上部分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26日在北京表示,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这本身就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一定程度是戴着墨镜看待“问题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一个承载着中华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极个别未成年人有了罪错,就指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熊孩子”的“护身符”,这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
05、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所有未成年人吗?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不能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接受学科类知识培训。
06、幼儿园是否能够教授孩子一些知识?比如拼音、识字等。
幼儿园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注重习惯、兴趣和学习品质的培养。根据教基厅函[2018]57号《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拼音、数学等知识性内容属于小学阶段的学习内容,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强化知识技能训练。
07、幼儿园能开设兴趣班吗?
根据《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发改规〔2012〕4号)中第二十条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08、学校幼儿园提供的校车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这样做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09、严重的欺凌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学校幼儿园对发生的性侵和性骚扰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
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
法律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来源:中国新闻社 中国青年报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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