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2021年11月20日10:15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要求,清理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清理收费项目
(一)开展收费项目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废止与国家、省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收费政策文件,公布清理结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理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工程建设费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建设安装费,指为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通热,相关企业提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仅限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水电气热计量装置前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由用户(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进行施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开发建设单位)接受指定服务或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建设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水电气热工程建设安装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计入开发成本,不另行向买受人收费。自2021年11月1日起,政府改造老旧小区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统一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不得由用户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费用;2021年11月1日以前改造的,执行原办法;政府改造老旧小区名单由住建部门编制公布。非政府改造老旧小区及其他老旧建筑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不含已缴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规范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完善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自2021年11月1日起,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接入工程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计入土地开发成本。2021年3月1日以后、11月1日以前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接入工程费用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即:自2021年3月1日起,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相关收费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规加价、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价格机制
(一)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并实行定期校核,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如遇重大成本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动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热价格。严格监审供热成本,合理分摊热电联产企业电、热成本。定期校核供热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年校核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行业管理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配合上级修订完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深化落实苏审改办〔2018〕29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水接入的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接入的行动方案》要求,对供水、供气企业定期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三)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热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落实水电气热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四)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五)完善工程安装市场竞争和质量安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筑区划红线内的水电气热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水电气热设施建设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全市水电气热设施建设安装市场竞争更加充分。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建设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进一步完善水电气热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质量安全监督全流程覆盖。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水电气热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与地方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按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把握推进实施的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做好风险评估,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工程建设费用政府出资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积极履行行业出资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共同落实好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工程建设费用政府、行业共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具体计划制定、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指导企业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