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18日10:15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138号)文件规定,部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现就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范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委托范围参照《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规定,与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保持一致。
上述范围外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仍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15号)文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
二、规范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严格依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审批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一)县级人民政府上报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具体技术审查,按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要点,确认报件符合各类限制性要求。
(三)实行部门联合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建立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联合会审机制,牵头组织市发改、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司法、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查会办,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五)市政府审批
市用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主要审议报批方案拟建项目、报件材料审查情况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履行批准程序。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复
成片开发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函复县(区)人民政府。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过程中要规范履行程序,充分保障农民权利和公众知情权,充分征求发改、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司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严格履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程序,确保程序履行合法合规,确保各项资料真实有效。
(二)注重统筹协调。为提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审批效率,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方案函告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集齐各部门反馈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专家论证和各部门会审提出的意见建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开发方案修改完善到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专家论证、各部门会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并提交市用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履行批准程序。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严格监管检查。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成片开发规模和时序,确保在分解下达的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中落实成片开发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方案所含各开发片区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降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批准范围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依法暂停该地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