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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复

2022年01月01日10:15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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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1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1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宿政发〔2021〕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三棵树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0.4743公顷 (其中耕地20.79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三棵树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9550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5.429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0.4743公顷;征收土地35.4293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2021年12月2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1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1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宿政发〔2021〕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2.1853公顷 (其中耕地17.5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5.3909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7.576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2.1853公顷;征收土地47.5762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2021年12月2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宿城区202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宿政发〔2021〕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宿城区耿车镇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5993公顷(其中耕地6.79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宿城区耿车镇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4.6274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2267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9.5993公顷;征收土地14.2267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2021年12月2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1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2021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宿政发〔2021〕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5.7798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19.48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9.2144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4.994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5.7798公顷;征收土地34.9942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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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杜亚男/二审:汤娟/终审:冯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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