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2022年02月12日10:15 来源:宿迁之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宿政发〔2021〕8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收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二、对拟作出以下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依法办理:
(一)依法应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补正、告知、受理、通知答复、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以及调查、听证等程序性处理意见的;
(三)依法作出调解、和解、驳回、维持等实体性处理意见的;
(四)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以及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分建议等监督处理意见的;
依据上述处理意见,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三、对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纠错性处理意见的,或者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依法处理,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一并授权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司法局应当及时请示或者报告市政府:
(一)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其他复杂、敏感案件。
五、“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由市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
市司法局出具市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六、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宜。
七、市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纠错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履行或者整改落实。履行或者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纳入市政府高质量考核。
八、市司法局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审查、受理、议决、审批等流程,严格执行有关案件审理规则,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公正、便捷、高效。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99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