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及时语】宿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3年04月22日09:11 来源:宿迁市场监管
2023年,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定期选择部分典型案例对外发布,以警示经营者,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一、章某以刷单炒信名义实施诈骗案。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花木种苗整治工作中,陆续收到10余起反映章某经营的花木种苗网络店铺拒不发货、退款的问题。后经调查,章某以返还刷单本金并赠送绿植或给予佣金为诱饵,引诱受害人在其经营的多家网络店铺下单完成任务。先期采取投放小额任务并按约返利等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尔后通过发布大额任务骗取受害者资金,作案20起,涉案金额10余万元。因章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3月29日,章某因涉嫌诈骗被抓获,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沭阳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2023年1月13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在沭阳县某液化气站经营场所内发现4只已充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后经调查证实,该气站充装上述4只气瓶未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气站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马某某销售添加违禁药品成分的食品案。2023年2月1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检查发现,马某某通过网络购入无标识“黄色胶囊”“粉色胶囊”和“粉色糖果片”后,分别装入标有“老中医LZY”“LOVE THIN特供”“中医世家速效燃脂中药调理”包装盒及粘贴标有“LOVE THIN特供”字样的黄色铁盒中,在某网络平台店铺及手机朋友圈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近10万元。后经检测,上述食品均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当事人销售添加违禁药品成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因马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宿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2023年2月2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宿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某小区住宅楼的10部电梯,应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检验,且在正常使用。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江苏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2022年8月20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江苏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对所服务的某物业公司维保记录中填写的项目与实物不一致(现场无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无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无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装置制停子系统的自检测,但其维保记录填写有)、底坑有杂物、对重油杯无润滑油、轿厢顶部有灰尘、机房地面及设备表面有灰尘、限速器旋转防护装置未装,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未按照《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相关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宿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宿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业主提供转供电服务的过程中延迟执行电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等文件规定,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该公司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31日应按政府指导价0.6756元/千瓦时收取,实际转供电用户以0.7112元/千瓦时的价格,充值电量100502千瓦时,合计充值金额71473.95元,该公司多收价款3577.8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577.87元的行政处罚。
七、宿豫区某金银珠宝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2年10月12日,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宿豫区某金银珠宝店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铺的宣传牌匾、招牌、柜台、产品标签、产品包材、收据及印章等处使用其商标。该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