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及时语】达人探店带货小视频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
2023年07月28日10:28 来源:宿迁市场监管
朋友们,在外面吃饭吃不饱?那你必须来这家餐厅,又好吃又实惠!
喜欢拍照的小伙伴们,千万不能错过这家又有氛围感又好吃的餐厅!
这种话术是不是很熟悉?
这不是“探店达人”的开场吗?!
所有的“探店达人”真的都是一直探探探吗?
近期,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些账号发布短视频,推广店铺和团购产品,这些短视频没有“广告”字样标记,看上去像是宣传消费体验,但是都有团购商家的链接在短视频上面。
根据线索,执法人员打开相关短视频,对其认证的某平台账号主页信息、企业认证信息、资质信息、团购信息等进行核查,对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菜品及套餐等明码标价、网上团购链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探店”广告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目前已梳理百余条违法线索并陆续开展进一步调查。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不依法标注“广告”字样导致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依法将会获得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有哪些重点我们应当知道?
其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其二、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其三、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其四、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其五、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迁市消费者协会郑重提醒抖音等网络直播平台,关注达人探店分享,网红种草好物,在短视频中有购买链接一键跳转的,要显著标注“广告”,杜绝使用未标注“广告”的违法行为误导消费者。